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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206 关于印发《XX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投稿:吴咲呓 全文3549字17片
关于印发《XX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经县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XX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XX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三财行[1996]3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XX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二〇二〇年三月一日
主题词:印发 差旅费 办法 通知
(共印300份)
XX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XX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绵财行[2009]38号文),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乡镇各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分项计算、限额控制、超支自理的办法。
第四条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包干补助报销。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
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否则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三)到本县以外地区出差,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鼓励乘坐公路客车、火车,尽可能不使用单位公务车辆。
第……
第十条出差人员乘坐单位公务车辆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再报销交通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标准住宿,凭据报销住宿费。未按规定等级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副县级以上及相当职级人员住标准间(或单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可按照不超过副县级以上及相当职级人员的限额标准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住宿费等级标准见下表:
……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不得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未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条经组织部门选派到上级或县外挂职锻炼,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挂职锻炼期间只发给伙食补助费,补助标准为:省外每人每天25元、市外省内每人每天20元、县外市内每人每天10元,不报销公杂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经组织部门统一选派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只发给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费标准为15元,不报销住宿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按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三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差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四条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照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四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五条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本办法规定。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补助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象征性收取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违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在出差期间,随旅行社(团)外出考察学习的,一律不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加强差旅费的财务管理,单位财务人员应按规定严格审核报销差旅费,规范差旅费的核算。对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出差事项以及不真实、不合法、记载不完整、不准确的票据有权拒绝报销,对违反财经纪律和差旅费规定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不予报销。否则,财政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的责任,并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在县财政局规定的标准内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省、市驻县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差,其差旅费报销标准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县级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差,其差旅费报销标准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XX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三财行[1996]3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XX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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