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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方案
B1557关于做好清理精简议事协调机构工作的通知
吴咲呓全文1333字7片
关于做好清理精简议事协调机构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央第四巡视组对XX省巡视反馈意见和省委、市委、县委的整改工作要求,针对“议事协调机构多”的问题,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对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一次清理精简。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议事协调机构是指为加强某些跨领域、跨部门重要工作的领
导和组织协调而设立的工作协调机构。本次清理范围是通过县委(县委办)、县政府(县政府办)发文成立,办事机构设在部门(或乡镇),且至今未发文明确撤销的议事协调机构,如:“XX县XX领导小组”“XX县XX工作组”“XX县XX协调小组”“XX县XX指挥部”“XX县XX联席会议”“XX县XX管理委员会”等。
二、清理标准
按照省、市要求,各级各部门务必按照以下标准,全面、系统、深入清理现有议事协调机构,切实做到应减必减。
(一)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
1.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或法律、法规明确要求设立的,可予保留;
2……
(二)中央和国家部委要求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
中央和国家部委要求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原则上按照职责任务,由牵头部门建立相关部门间的联动协调机制推动工作,不再保留由党委、政府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的议事协调机构。
(三)因地制宜自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
1.工作任务跨层级、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必须由党委、政府领导经常性进行组织协调的,可予保留;
2.……
7.职责任务根据工作实际确需变化的,予以更名。
(四)优化精简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
1.相关工作能由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的,主要领导不再担任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
2.成员原则上由党委、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数量根据工作需要从紧确定,一般不超过18名(党中央、国务院有相应议事协调机构的,成员可适当参照设置)。
三、工作要求
(一)议事协调机构清理精简工作是落实中央第四巡视组反馈意见问题整改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各部门务必站在讲政治的高度,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尽快组织开展对本部门(乡镇)牵头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的全面清理精简工作,并按程序及时报送整改结果。对于清理不到位、整改不彻底的部门(乡镇),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对重大情况予以全县通报。
(二)清理精简后,保留的各议事协调机构要进一步明确职 责、优化机制、完善规则,做好相关工作衔接,绝不允许以机构精简、职责整合等为由放松懈怠、推诿扯皮,耽误工作推进、影响事业发展;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精干高效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议事和协调作用。因优化调整精简等原因,不再作为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成员单位)的相关部门,要服从大局、强化担当,全面正确及时履行法定职责,继续为相关议事协调机构提供支撑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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