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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文章
C1141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吴咲呓 全文37760 字35片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背景、主要看点及学习要求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背景和主要过程
1997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这是我们党历史上首部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三编、十五章、一百七十八条,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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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订《条例》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三次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个重要意义,促进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2021年11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明确提出“两个确立”,即“确立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明确了“两个维护”,即“坚决维护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2022年10月16日,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作出部署。“两个确立”和“两个维护”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取得的重要政治成果,必须以严明的纪律做保障。《条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规定,是全党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重要保证,因此需要根据形势的发展进行修订,确保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切实做到“两个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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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中央的坚持不懈下,纪律建设取得重要的制度成果。比如,2019年,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同年,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同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另外,2020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了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的权限和责任。
2023年1月9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工作报告指出,要“研究修订党纪处分条例”。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条例》。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新修订的《条例》。该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新修订的《条例》的特点和看点
新修订的《条例》有三个特点:一是保留了2018年《条例》的大部分内容,同时,新修订的《条例》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化下来,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二是新修订的《条例》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三是把严的要求贯彻到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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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新修订的《条例》坚持严的基调,在总则部分增写“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等内容;总则第四条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
新修订的《条例》不仅对党员干部自身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作出处分规定,还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运用“四种形态”,明确了对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违规行为的处分规定,明确指出,“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三,引导激励党员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新修订的《条例》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有针对性地作出纪律规范,引导激励党员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大力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
一是促进党员干部敢于斗争、正确履职。新修订的《条例》增写“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统计造假”“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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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 ........
在新修订的《条例》总则中完善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四,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新修订的《条例》指出,“要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把《条例》纳入党员、干部培训必修课,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2023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内蒙古考察时强调,要“对标党风要求找差距、对表党性要求查根源、对照党纪要求明举措”。在这方面,新修订的《条例》均有体现。
一是注重从党的光荣传统中汲取纪律滋养......
二是完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
三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倡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明确“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铺张浪费”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五,促进执纪执法贯通衔接。......
一是完善纪法衔接条款,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规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是促进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三是借鉴法律有关规定,充实完善了“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以及“共同违纪”的处分规定。......
2024年1月,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指出,“突出严的基调深化党的纪律建设”。因此,各级党委(党组)和广大党员要把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
(四)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的三方面要求
第一,全面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一是要把新修订的《条例》作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全体党员的必修课;......
如果新修订的《条例》是“形”,那么“魂”就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我们不仅要掌握新修订的《条例》的主要内容和条款,还要深刻领会这些内容和条款包含的重要精神和基本要求。全体党员要通过学习新修订的《条例》,清楚认识党的纪律是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着力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甚至不执行的问题。
第二,全面加强党纪教育,增强遵规守纪自觉。......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督促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
所以,全体党员干部要深入领会和切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和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要求,深刻把握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注重从思想上固本培元,把纪律教育融入日常监管中,使铁的纪律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第三,深化严格执纪。......
新修订的《条例》完善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加强了纪法衔接,充实了违纪情形,细化了处分规定,是党组织执行和维护纪律的基本标尺。因此,各级党组织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党内谈心谈话制度,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对违反党规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就坚决查处一起,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要促进执纪执法贯通,从政治上、纪法规定上全面评价违纪违法干部,形成纪法合力。
二、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及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总则第一章第一条是关于《条例》的制定宗旨和依据的规定,......
《条例》第二条是关于指导思想的规定,明确“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这些内容。
《条例》第三条是关于纪律处分工作要求的规定,......
《条例》第四条是关于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原则的规定,明确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遵循五项基本原则,第一项是“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第二项是“党纪面前一律平等”;第三项是“实事求是”;第四项是“民主集中制”;第五项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增写“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执纪执法贯通”等内容。
《条例》第五条是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规定,明确“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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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第一个不同:主体不同。党纪处分是党组织作出处分,党纪轻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党纪重处分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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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第三个不同:对象不同。政务处分的对象是公职人员,党纪处分的对象是党员。如果一个公职人员有党员身份,在受处分时可能面临三种处分:一是党纪处分;二是政务处分;三是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公职人员作出处分。
要明确,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条例》第九条指出: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改组、解散。《条例》第九条是关于纪律处理的规定。纪律处分和纪律处理是不同的,纪律处理是针对党组织,纪律处分是针对党员。
《条例》第十条到第十三条是关于党纪处分影响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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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条还规定,“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直接责任是说,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主要领导责任是说,党员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说,党员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
《条例》第四十条指出,“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原来的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党员在组织初步核实前,向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现在,这一条在初步核实前加了组织谈话函询,说明延长了主动交代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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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规定,“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在这一款中增写“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的表述。
《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是“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二是“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三是“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这一条还规定,“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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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禁止召开会议的区域范围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核心景区地域范围为准”。
《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到撤销党内职务等处分:一是“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二是“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三是“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四是“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五是“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
《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是个兜底条款,规定“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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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党的自我革命
党中央在《条例》印发通知中,对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抓好贯彻执行提出明确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把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深刻领会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全面准确理解《条例》的丰富内涵,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
一是在服务党和国家大局中学习领会《条例》的主旨要义。......
二是加强党纪教育,增强遵规守纪自觉。......
三是敢于善于斗争,严格精准执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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